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的规定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 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 印花税政策,分述如下:
①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第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 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 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 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 贴花。
②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 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 再贴花。
③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④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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