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收优惠政策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 ] 39号)第一条 第7项规定,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 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 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人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 《通知》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此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 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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