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税的会计记账处理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在收取时,借记“库 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即可。
2.并人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 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酒类产品押金的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酒类产品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处理不一样。对纳税人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 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 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消费税额。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 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 量,而不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多少与应税消费品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价定率办法 征收的粮食白酒等,而不适用于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4.加收的押金的会计处理。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 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 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 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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