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包装物押金的企业所得税
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 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 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管理,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 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 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 收入。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纳税调整时是全额调整应纳 税所得额,还是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调整。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收取的逾期 包装物押金已经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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