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凭出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
经营租赁方式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中,涉及最多的是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一般是指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将机械设备等有偿租赁给承租方,承租方在取得机械设备等使用权的 时间内,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款的一种租赁业务。这种租赁的机械设备等的 租赁期一般较短,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方。机械设备等在租赁期内, 所发生的修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因此在租赁款中,除了 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的折旧费、利息外,还包括修理费、保险费、业务管理费和一定的利润。对于经营租赁来说,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处理一致,因而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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