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如何处理企业存货确认
作为一名专业代理记账公司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在确认某项资产是否作为存货时,首先要视其是否符合存货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存货确认的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通常情况下,随着存货实物的交付和存货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也一并转移。就销货方而言,存货所有权的转出一般可以表明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 已不能再流入企业;就购货方而言,存货所有权的转人一般可以表明其所包含的经济利 益能够流入企业。因此,存货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是否拥有某项存货的所有 权。一般来说,凡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无论存放何处,都应包括在本企业的存货之 中;而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已将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即使存放在本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的存货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交易方式下,存货实物的交付 及所有权的转移与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可能并不同步。此时,存货的确认应 当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所有权的归属。代理记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会计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存货确认:
1.在途存货
在途存货,是指销货方已将货物发运给购货方但购货方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对于在途存货,购货方通常应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定是否应作为其存货入账。存货的交货方式可分为目的地交货和起运地交货两种。在目的地交货的情况下,货物运至购货方指定的地点并交货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货方,此时,购货方才将货物确认为本企业的 存货;在起运地交货的情况下,销货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在起运地办理完货物发 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购货方,此时,购货方就应将该货物包括在本企业的 存货之中,并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2.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是指在委托代销方式下,由委托方交付受托方、受托方作为代理人代委 托方销售的商品。代销商品具体又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在视同 买断方式下,当委托方将商品交付受托方时,通常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实质上巳经转移给了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应作为商品销售处理,而受托方应作为 商品购进处理,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包括在受托方的存货之中。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当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受托 方,委托方仍应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本企业的存货之中,并通过“发出商品”科 目或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促使受托方加强对 代销商品的管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的商品纳入其正式会计账 簿之内,通过“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3.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 回该批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交易的实质是销货方以商品向购货方融通资金,虽然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了购货方,但销货方实质上仍然保留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因此,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销货方通常并不确认销售收人,所销售的商品仍应 包括在销货方的存货之中。
4.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 销售方式下,销货方为了保证账款如期收回,通常要在分期收款期限内保留商品的法定 所有权,直至账款全部收回。但从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看,当销货方将商品交付购货 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销售已经成立。因 此,销货方应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地结转销售成 本,所售商品应包括在购货方的存货之中。
5.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货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例如,玩具公司为推销其新款玩具,在与零售商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该零售商未售出 的玩具可以全部退货,玩具公司将如数退回货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销货方能够 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作为一般商品销售处理,售出的商品不再包括在销货方的存货之中;对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不确认销售收入,巳发出的商品仍应包括在销货方的存货之中,并通过“发出商 品”科目进行核算。
6.购货约定
购货约定,是指购销双方就未来某一时日进行的商品交易所作的事先约定。对购货方来说,由于目前尚未发生实际的购货行为,因此,约定未来将购人的商品不能作为其存货入账,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以上就是一般专业代理记账公司确认企业存货的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