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则在企业会计中的不同
在企业会计中,特定会计主体的会计利润是其会计收入与会计费用配比后的结果,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费用不允许相互调剂计算(即特定会计主体内部配比)。而 在税法中则允许部分费用在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统一计算后调剂使用。如在企业会计 中,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业务招待费,依会计配比原则要求相互之间不准调剂计算。 而税法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可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业务 招待费统一计算调整使用(即内外结合配比)。此种做法突破了会计配比原则的一般 要求,导致企业下级成员当期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既不完全是会计核算的结果,也 不完全是按会计收人与规定比例计算的扣除限额,而是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分级次限额内据实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金额。这种配比差异的存在,要求集团企业的会计人员既要站在特定角度按会计配比原则确认该特定主体的业务招待费,也要站在集团立场上按税法配比原则综合确认该费用。
配比原则在会计及税法中仍存在诸多不同理解。如税法配比有时也含有“对等”要求,即税法中如果给予某项支出一定的税收待遇也会相应给予其相关收人对等的待遇,反之亦然;而在会计核算中未必如此。总之,由于配比原则在会计与税法中存在上述差异,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处理涉税收入及费用时,应同时站在会计与税法两个立场,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