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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 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 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 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对于企业涉及商业折扣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 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 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 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875 ‘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税法同会计制度均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也是一致的,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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