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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的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1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 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 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 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 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59号)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企业债务重组,除符合该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要求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于符合企业重组符合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勻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 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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