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 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所谓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人与费用的方法。..
关于完工百分比法,会计核算上有具体的要求:首先,要判断一项具体劳务是否使用完工百分比法。对于一项具体的应税劳务,在开工到完成这个期间,一般会出现两 种情况。一种是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一种是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 的会计年度。对于第一种情况,会计准则要求,应该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收入金 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收人的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人的确认原则。凡是 一项开工和完成时间没有跨同一个会计年度的劳务,其收入的实现和成本的结转均不使用完工百分比法。对于第二种情况则比较麻烦。原因是只有当规定的条件发生时 才能采用的完工百分比法。也就是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其次,当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 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时,才应当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所谓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 年度和中期。年度负债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日;中期资产负债表日,是指年度中期各期末。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判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为能 够可靠估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第一,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第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