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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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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国债 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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