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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控制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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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通常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控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这种情形具体又包括: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二是投资企业虽未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有效控制。这种情形具体又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投资企业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 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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