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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收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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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亦即应当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为限。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收益份额,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应享有的收益份额=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如果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应享有的收益份额,则按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如果超过了应享有的收益份额,则以应享有的收益份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超过应享有收益份额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之所以超过应享有收益份额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部分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是因为即使被投资单位将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股东,投资企业最多也只能按应享有的收益份额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而超过应享有收益份额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显然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由于这部分留存收益已包含在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之中,因此,性质上属于投资的返还,而不是利润的分配。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区分投资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次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投资次年以后年度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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