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人员必须熟知的现金使用范围与库存现金限额
一个企业日常的支出业务既多而又复杂,现金的通用性并不是指现金可以被用来支 付企业的任何支出业务。现金的使用要遵循其使用范围的规定。这是现金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我国政府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可以用现金办理结算的具体经济业务。 这些经济业务是: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按照我国政府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一个企业 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使 用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为了满足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企业的库存现金都要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实 际需要情况核定一个最高的限额,这个最高限额一般要满足一个企业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企业库存现金可多于5天,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企业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应当及时送存银行,企业如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开户银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