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征收增值税被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 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 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X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