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有的权利
问: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可以向税务机关了解企 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 注意的事项,接受纳税培训和自核自缴辅导。
2.获取纳税资料权。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补充申报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 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5.申请退税权。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延期缴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 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