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之国际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是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 ―无形资产》的表述是这样的,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 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两个定 义的共同点是,二者都强调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和可辨认性的特点。无形资产没有实 物形态是它与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相区别的一个显著标志,同时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 的。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具有可辨认性,有两个标准。一是无形资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 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 租赁或交换;二是无形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 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二者的不同是,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了企业持有该 项资产的目的,即无形资产是企业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一项资产,我国的会计准则却没有做详细的表述。根据我国会计准则 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要求,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过去包括在无形资产中的商誉由于其存在无法与企业 自身相分离而不具有可辨认性,因此不构成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无 形资产包括的内容则要广泛一些。它规定企业在科学或技术知识、新工艺或系统的设计 和完成、许可证、知识产权、市场知识和商标(包括商标名称和报刊名)等无形资源 的获得、开发、维护和提高方面所涉及的一些项目,如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版权、电 影片、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或供应商的关^ 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凡是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要求,即满足可辨认 性、可控制及未来经济利益的应为无形资产,对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项目,其所消耗的资源或承担的负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的费用,如果该项目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 得的,应作为商誉。商誉具有不可辨认的特点,因此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将商誉排除在无 形资产之外。这一点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