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纳税调整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手续费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号)规定:销售商品釆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代销业务,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 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括 两块,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该行为已经不符合财税〔1994〗26号规定的代购行为,收取的手续费和差价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为例,有一种代销商品业务,即受托方只负责客户,成交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直接结算或由受托单位办理结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客户的名称开给客户,或者交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转交给客 户,受托单位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受托单位就 不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只将代销手续费收人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