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工商户与个人合伙企业执照办理的事项
问:我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已经下来了,下一步我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并提供下列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个体道路运输户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且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身份证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的个体道路运输户不须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个人合伙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