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的条件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 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 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 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 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