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法中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