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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的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的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 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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