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 -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人。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芦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