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告诉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长沙工商代办告诉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 值秽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物数量、金额及税额(⑴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 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专 用发票”的情况。
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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