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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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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收入按来源分类,《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包括:〔1〉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是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 收入”,是否有区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 成品、材料诹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中所指的“商品”,包括批发业和零售业 小企业销售的商品,还包括制造业小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小 企业销售的其他构成存货的资产,如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 物资产。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销 售货物收入”在构成上是一致的。

    3.问: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如何处理?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是否有差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 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入为鼓励债务入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入提供的债务 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处理原则,与税收处理相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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