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法人税目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 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 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 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②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是指受托代他人经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3.离岸银行业务,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鉴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