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 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 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部分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 却有可能得不到税前扣除,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 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如果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的当年或者以后年度不再有 投资收益或所得的话,其损失将永远不能税前扣除。这对内资企业是不合理的,也是 非常不利的。
对于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内资政策是不同 的,其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7〕07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 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公平税负,统一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7月 28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 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 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 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是处置股权的投资损失必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 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申 报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填报技巧】上述转让收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列。
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人”:填被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