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项目
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项目
1.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 范围、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禎失;
⑤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