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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哪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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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 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 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X福利和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 分配等用途中,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有些情况是企业意图规 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新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均视同销售 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衍十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 “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贷记“应 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仅要计提销项 税额,而且还要核算销售收人,这是因为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的货物看似无偿,其实它 是以股东、投资者的先期投人为有偿的,因此,应该计算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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