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注册之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长沙工商注册之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如下: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 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 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它又可作以下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 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国家 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 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 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 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投资者按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联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 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 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 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3)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 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人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 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 活动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 关。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如各级政府机关、 人民法院等。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 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 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