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长沙工商代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在税收领域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坚持,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 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这 样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有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 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及课 税,这是对纳税主体实体权利的保障。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其含义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 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 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笔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 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此原则的适用仅限于一 笔税收涉及到税收债务的发生与征收跨越程序性的新税法与旧税法交替时期的特殊 情况’而不是说新的程序税法普遍具有溯及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该原则在 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 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 效力。即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位阶低的法应当服从位阶高 的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 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适 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 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 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