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的记账规则
为了使会计账簿能够全面地、连续地、系统地、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 登记账簿时需要遵循基本的记账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 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清楚。
2.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 (如打“V”),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供注明记账的符号,这样可以 避免漏记、重记或错记情况的发生。
3.在登记书写时,不能滥造简化字,不得使用同音异义字,字体以正楷或行书等方便辨 认的字体较合适。摘要文字要紧靠左线,数字要写在金额栏内,不得越格错位、参差不齐, 文字、数字字体大小适中,紧靠下线书写,上面要留有适当空距,一般应占整个格宽的1/2。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 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墨水记账:
1.用红字来冲账的记账凭证,即冲销错误的会计记录时;
2.在不设借或贷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时;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借贷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时;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也不得随便
更换账页和撤出账页,作废的账页也要留在账簿中。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 页画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 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 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2)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 等(1)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3)登记账簿发生错误时,必须按规定方法更正,严禁刮、擦、挖、补或使用化学药物清 除字迹。发现差错必须根据差错的具体情况采用画线更正、红字更正或补充登记等方法进行 更正。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