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注册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有关规定
长沙工商注册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国税发〔2009〕31号)明确,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 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人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 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人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 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人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 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 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企业按规定 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铕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 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 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 照上述①至③项规定确认收人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 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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