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解释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1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 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 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其中,本条第1项规定是指,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 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本条第2项规定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 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 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 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本条第4项规定是指,如果有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征收后由政府予以返还或补偿方式退还的已缴税额,对此,企业应从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剔除该相应部分。
本条第5项规定是指,如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 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纳税 额中减除。
本条第6项规定是指,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人境 外税额抵免计算。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