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后企业如何调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