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之不能被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沙工商代办之不能被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此处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 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 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则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应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和非可抗力因素所造成 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4.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