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理记账需知的政府补贴的会计记账处理规定
长沙代理记账需知的政府补贴的会计记账处理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 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 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 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 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 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贴可以分作三类:
(一)企业接受的某些政策性补贴
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达到某种社会效益的目的,要求企业牺牲某些特殊利益而给予的。例如,粮食价格补贴、蔬菜价格补贴、专项储备(特准储备物资)费用补贴以及 企业借款而由政府提供给企业利息补贴等。
(二)财务扶持性补贴
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
(三)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
国家根据某些政策给予某类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由于这种税收 优惠直接涉及到了转移资金给企业,因此也是一种政府补助’应作为收入处理。
虽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的情形多种多样,补贴名目各不相同。但根据现行规 定,对于国家拨人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 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 需要上缴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缴的,应记入“资 本公积”科目。上述情况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 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另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收到的上述政府补贴,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记作收入。对于已经确定 但尚未收到的其他政府补贴,可采用应计的方法,于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记作应收项目。尚未确定的其他政府补助,不得记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