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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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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 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 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菅活动中发生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 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巳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符合标准的职工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符合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保险费,租赁费,劳动保护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关资产的费用,总机 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等其他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 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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