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注册:什么是企业发生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 附加。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人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 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金是指纳税 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 视同税金。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进行正面 列举不同的是,新税法对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的界定,采取了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方式。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种类较多,各税种又可能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没有 -个绝对恒定的态势,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将来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 的税种,或者取消某些特定的税种,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 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新税法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做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但是,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收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或者并不是由 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这类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新税法就是基于这个考虑,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做了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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