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限规定
为规范和统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I; 2009〕57 号V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11年3月31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明确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 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 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 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限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 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 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 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 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 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