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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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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 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 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 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 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而原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 却可以据实扣除。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同时该条也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 同于本条所规定的扣除方法、标准等的权力。之所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授权,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标准、方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不同类型 的企业的特殊性,以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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