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代理记账:有关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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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 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 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捐赠单位或个人 凭捐赠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③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 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自 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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