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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代办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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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代办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建造固定资 产所需要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

    3.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 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 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入财务费用。《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方式,比《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而 且,二者扣除的总金额是一致的。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具体来说,如 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 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人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 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之所以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因为新税法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应视同销售,即应当视为先按照公允价销售固定资产, 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对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偿还债务等两项业务进行所 得税处理。因而作为固定资产的受让方,也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加上受让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本规定是指 除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包 括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等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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