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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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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 的收人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核定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 人、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有:成本利润加成法、费用换算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如果企业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人、支出凭证,就可以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在经济业务中,合法的凭证往往被定位为发票。因为种种原因,发票可能并不能 及时获得,如果企业获得能够证实经济业务发生的其他相关凭证,只要满足真实、完 整、准确的要求,也可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但税务机关需要对其发票等相关凭 证的核实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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