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税法与会计准则 的趋同,另一方面不规定净残值率的下限,有利于满足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 对财政收人影响不大。但是,企业不得把净残值作为调节税负的手段,预计净残值一 经确定,不得变更。
③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但是,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 不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 (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为3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 组成的,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 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 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 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 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