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的所得税政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1.内部处置资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 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第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第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第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第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第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第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第二,用于交际应酬;
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第四,用于股息分配;
第五,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检属的用途。
如果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人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