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源泉扣缴的相关确认
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
源泉扣缴优点是有效地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又简化纳税手续便于税收征管。
一.收入金额的确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当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假外费用在内广不论是何种理由或目的,也不论是价内或价外收取的,凡是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收人,均应并入收入纳税。
二.支付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 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支付人的范围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与非居民签订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
三.支付方式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