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注册知识: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规定

长沙工商注册知识: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非居民企业
(1)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纳税地点为所设的机构、场所所 在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主要机构、场所所 在地。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 情况。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 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 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
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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