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 本法施行洁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 行年度起计算。”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7】39号)规定: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 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 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拠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 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 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 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表》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