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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之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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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 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以及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 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 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 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 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 和台湾地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 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 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 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 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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